在报纸上分手:民国成都离婚启事中的财产、名誉与性别关系
摘要
离婚启事是民国城市婚姻史中一种兼具私人声明、公共传播与准法律实践性质的文本。本文以孙本文所收1938年成都160件登报离婚材料为统计基础,并结合1937年一则遭女方以“冒名刊登”反驳的成都启事、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以及十则有明确报刊出处的民国离婚启事,考察当事人如何借助报纸划定财产责任、重写社会名誉并争夺婚姻终结的解释权。
成都样本中,“意见不合”占全部事由的66.3%。它的高频不只说明感情主义婚姻观的扩展,也反映了一种降低举证成本、保存双方颜面、便于公开传播的中性话语。启事能够向亲友、债权人和潜在再婚对象宣告关系边界,却不能代替法定的书面合意、证人签名或财产清算。女性主动离婚的空间在扩大,“妻弃夫”“不守妇道”等单向道德标签却仍把更高的名誉成本压在女性身上。报纸由此不仅记录婚姻解体,而且参与制造“谁有权分手、如何分手、分手后谁承担责任”的城市公共秩序。
关键词: 离婚启事;民国成都;财产关系;社会名誉;性别秩序;城市报刊
一、问题的提出:离婚启事的公共性
婚姻解除通常被理解为家庭内部的情感破裂,或法院、宗族主持下的法律事件。然而在民国城市生活中,许多夫妻还会把分手写成一则付费启事,置于报纸版面,向并不相识的读者宣布关系终结。
协议离婚或裁判离婚虽可解除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婚姻所联结的财物、债务、亲属往来、职业信用、贞节评价、子女照料和再婚资格,并不会随着法律手续的完成而自动退出社会认知。报纸的公开性使私人关系的变动获得可识别的时间节点,并据此影响第三人对当事人身份与责任的判断。
本文所说的“离婚启事”,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报上公开宣布离婚、脱离夫妻或同居关系的短篇文本。它与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并不相同:启事通常不交代完整案情,也不逐项清算财产;它的首要力量来自传播,而不是裁判。
登报可以通知社会,却不能自动证明双方均有离婚合意,更不能仅凭一句“各不相干”消灭既有债务或改变子女监护关系。就此而言,离婚启事是一种公开划界的社会技术,而非具有完整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二、史料来源、样本边界与研究方法
本文的量化基础,是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第一册所载“民国二十七年成都登报离婚原因统计”。该表共160件,把启事中的理由归为14类。1
| 离婚原因 | 件数 | 百分比 | 离婚原因 | 件数 | 百分比 |
|---|---|---|---|---|---|
| 意见不合 | 106 | 66.3% | 难同居 | 1 | 0.6% |
| 包办婚姻 | 6 | 3.8% | 虐待 | 1 | 0.6% |
| 感情恶劣 | 20 | 12.5% | 家庭纠纷 | 1 | 0.6% |
| 妻弃夫 | 5 | 3.1% | 妻不堪清苦 | 1 | 0.6% |
| 环境阻难 | 5 | 3.1% | 不良嗜好 | 1 | 0.6% |
| 重婚 | 3 | 1.9% | 不明 | 5 | 3.1% |
| 不守妇道 | 3 | 1.9% | 总计 | 160 | 100.0% |
| 夫疾病 | 2 | 1.3% |
这160件材料不能等同于1938年成都的全部离婚人口。登报以费用、识字能力和送稿渠道为前提,样本因而偏向能够进入城市媒介市场的人群;表中类别又出自研究者的归纳,未必逐字对应启事原文。同一场离婚可能同时涉及虐待、债务和感情破裂,却在统计中被归入一个“主因”。因此,该表所反映的是登报者公开解释离婚的方式,不能据以直接推算全市离婚率。
成都报业构成了离婚启事得以传播的媒介条件。《新新新闻》是当时成都具有较大发行量和广告影响力的商业报纸,启事则是城市报纸广告版的重要内容。图3所示为成都新新新闻报馆1938年7月出版的《新新新闻每旬增刊》封面。该图虽非离婚启事原页,却可呈现登报离婚所依托的本地报业环境;原件由CADAL收藏,影像已在维基共享资源以公共领域方式开放。2

图3 1938年7月《新新新闻每旬增刊》封面。该图为同期成都报馆出版物,非离婚启事原页。
除统计表外,本文还使用陈蕴茜、叶青转述的一则1937年成都材料:报纸先刊出由男女双方具名的离婚启事,三日后女方另刊声明,称前一启事系男方冒名刊登,应属无效。3由于现有转引未提供可独立核验的报名、版次和当事人姓名,本文仅在材料可证范围内讨论其“启事—反启事”结构,不进一步推定具体身份与版面信息。
三、离婚启事的准法律公示功能
1930年公布、1931年施行的《民法·亲属编》第1049条承认夫妻两愿离婚;第1050条要求“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4这意味着双方合意必须落实为特定形式。报纸启事虽然也是文字,却不等于离婚协议书,更不能自动补足两名证人的签名。
裁判离婚遵循另一套逻辑。第1052条列举重婚、通奸、不堪同居之虐待、恶意遗弃、重大疾病、生死不明等原因。成都统计中的“重婚”“虐待”“夫疾病”与这些法定事由有所重叠,但占绝对多数的“意见不合”和“感情恶劣”不是该条单列的裁判原因。这说明多数启事并不是为法庭举证写的,而更像协议离婚之后的社会通知。
报纸与法律各自解决不同问题:
- 协议书或判决解决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
- 报纸启事把关系变化通知不特定公众;
- 亲友、商户、债权人和再婚对象据此调整各自判断。
1937年的成都“冒名启事”把两者差异暴露得最清楚:版面上出现双方姓名,只能证明某段文字被刊出,不能当然证明具名者都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男方若控制了费用、文稿和送稿渠道,就可能先制造“双方已经同意”的公共外观;女方若想阻止沉默被理解为默认,只能再次买下版面,把异议留在同一个公共空间。
四、离婚理由的程式化:“意见不合”的公共表达
160件成都样本中,“意见不合”有106件,占66.3%;加上“感情恶劣”20件,两类合计达到78.8%。这并不意味着成都夫妻突然普遍发生了抽象的思想争论。更合理的解释是,“意见不合”同时是一种事实概括和传播策略。
作为公开表述,“意见不合”至少具有四项功能:
- 足以说明共同生活无法继续;
- 不必公开通奸、虐待、疾病等私密细节;
- 减少对方反驳和追究名誉侵害的风险;
- 给双方都留下再婚和继续社会交往的余地。
“意见不合”当然带有近代个人主义色彩。它把婚姻正当性的基础,从家族安排和形式存续转向双方意志与精神协调。但它之所以能成为最常见的套语,也因为它足够模糊、足够安全。研究者不必强行追索一个被遮蔽的“真正过错”;这种有意不说,恰恰显示当事人想以最小的信息成本生产一个足够可信的社会边界。
(一)同文启事与报社套语
青岛市档案馆藏1948年7月23日《青报》上有两则离婚启事。两则除署名不同外,正文完全一样:
我俩因意见不合,实难同居,经双方同意脱离夫妻关系,嗣后男婚女嫁各不相干,特此声明。
这一细节呈现了离婚启事的日常生产机制。报社已经提供了一套可被社会识别的语法:先说明“意见不合”,再确认“双方同意”,最后以“男婚女嫁各不相干”划定关系边界。当事人无须陈述完整婚姻经过,只须在固定格式中填入姓名。其功能近似标准化文本:通过固定语序降低表达成本,并把差异显著的婚姻冲突压缩为可被报社与读者迅速识别的公共形式。5
五、财产关系与责任边界的公共切割
婚姻不仅是情感关系,也是财产组织。1930年《民法》在无特别契约时采用法定联合财产制。妻并非没有所有权,但丈夫在联合财产的管理、使用和收益方面拥有更强位置。离婚时,第1058条规定双方取回各自固有财产;妻的固有财产如有短少,原则上由夫负担,但仍要面对哪些财物属于谁、短少因何发生等证据问题。6
因此,离婚实际是一项困难的“去共同化”工程:
- 哪些是婚前财产,哪些是婚后购置?
- 嫁妆、继承物和妻的劳动收入还能否辨认?
- 日常赊购、经营借款和家庭债务由谁承担?
- 子女由谁照料,费用如何支付?
一句“各不相干”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却能面向第三人设立一个公共时间点。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可能以彼此名义借贷、赊购或经营;关系变化若只有两人知道,外界仍可能根据旧身份继续推定授权。启事的功能是警告未来的交易者:从此不要再轻易把一方的新债理解为另一方的责任。
(一)盛绶臣、张若虞案:离婚启事的证据转化
1936年8月9日,盛绶臣、张若虞委托律师在上海《新闻报》刊登两愿离婚通告,称二人“意见不洽,难堪偕老,爰协议两愿离婚”。问题在于,盛绶臣原有妻子吕瑞之,且并未离婚。他曾在1928年与张若虞登报结婚,后来又用离婚启事切断这段关系。
在随后的重婚诉讼中,法院把前后两则启事连同合影视作证明盛、张确曾以夫妻身份结合的证据。盛绶臣试图以离婚启事“卸责”,反而坐实了先前关系。7
该案表明,登报文字的证据意义并不固定。同一句“协议离婚”,不能单凭刊登行为完成法律上的离婚,却可能在另一场诉讼中成为当事人自认婚姻关系的证据。启事既可被用于排除责任,也可能反过来证明此前关系的存在。
(二)王映霞、郁达夫:子女安排与责任声明
1940年,王映霞与郁达夫分别刊登启事。王映霞的版本直指男方“思想行动,浪漫腐化,不堪同居”,并写明“三个儿子统归郁君教养”;郁达夫在同年5月31日香港《星岛日报》的版本则极简,只声明两人已于三月脱离关系,此后王女士的生活行动与自己无涉。8
两则文字并置,能看到明显的不对称:
- 王映霞需要交代离婚理由、协议状态、子女归属和未来互不干涉;
- 郁达夫只需划清此后的个人责任。
这不是文字长短的偶然差异。女性在离婚后更容易被追问是否“有过错”、孩子由谁照料、是否另有关系;男性则更容易把启事写成单纯的责任终止。王映霞把子女安排写进公告,也说明所谓私人名誉与最现实的照料负担从未分开。
六、名誉竞争与婚姻终结的解释权
离婚启事经常被看成情感纠纷的尾声,但名誉在民国城市生活中会直接影响亲属支持、职业信用、再婚机会和财产谈判。谁先登报,谁就可能先把自己的版本固定成“社会事实”。
(一)1937年成都“启事—反启事”事件
1937年的成都事件中,首则启事以男女双方名义制造合意离婚的外观;三日后女方另行登报,否认前一启事的真实性,称其系男方冒名刊登。
女方及时回应的必要性,来自首则启事可能产生的推定效应。一旦该启事进入报纸,旁观者便可能认为她已经同意离婚、放弃某些请求、取得再婚资格,或对启事所述理由没有异议。反启事虽不能促使报社或法院立即作出裁决,却能阻止沉默被解释为同意。女方所争夺的不仅是婚姻是否已经解除,也包括谁有权代表她陈述婚姻状态。
(二)徐悲鸿、蒋碧薇:重复公示与关系重述
1938年7月31日,徐悲鸿在桂林《广西日报》刊登启事,称自己与蒋碧薇“久已脱离同居关系”,女方在社会上的一切事业由其个人负责。1944年2月9日,他又在贵阳《中央日报》刊登第二则声明,改用“意志不合”“破镜已难重圆”“毫不相涉”等表达。两人直到1945年12月31日才签字离婚。9
六年间两度登报,说明公示并没有一次性解决问题。1938年的重点是切断女方社会活动与男方的责任;1944年的重点是向公众解释关系早已破裂,为新的婚姻选择扫除舆论障碍。真正完成法律离婚的,仍是后来双方在律师参与下签署的文件。
这也说明“脱离同居关系”一词的策略性:它可以在婚姻法律状态尚未彻底解决时,先行制造社会距离。报纸允许当事人把模糊的家庭状态包装成清楚的公共边界,但这种边界必须反复维护。
七、女性行动能力与性别秩序的并存
民国城市中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况确在增加。教育、职业机会、妇女解放话语和新式法律,共同扩大了部分女性拒绝不满意婚姻的行动空间。1937年成都女方主动刊登反启事,就是女性使用现代媒介纠正男方叙事的直接例子。
但“谁发起离婚”不能穷尽性别权力。1938年成都分类表中有“妻弃夫”5件、“不守妇道”3件、“妻不堪清苦”1件,却没有结构对称的“夫弃妻”“不守夫道”或“夫不堪清苦”。这不代表男性从不遗弃或失德,而是说明相似行为在公共语言中被不同命名。
“不守妇道”尤其值得注意。法定离婚事由会写“与人通奸”等较具体行为,报纸和统计分类中的“妇道”却把某个行为上升为女性整个人格的失败。男性过错更容易被写成具体行为或一般冲突,女性过错则更容易被理解为对性别角色的背叛。
财产和子女制度又把这种名誉差异落实到生活条件上。1930年《民法》第1051条规定,两愿离婚后子女监护原则上由夫任之,另有约定除外。丈夫在法定联合财产制中也拥有较多管理和收益权。女性即使能提出离婚,仍可能面对带不走子女、难以辨明财产、需要娘家或职业收入维持生活的问题。
由此可见,民国成都离婚启事呈现的并非从父权婚姻到性别平等的线性进步,而是女性行动能力扩展与结构性不平等延续的并存状态。
八、比较材料:十则民国离婚启事
为考察普通程式与名人声明之间的异同,本文另选取1922—1948年间十则具有明确报刊出处的离婚或脱离关系启事作为比较材料。其地域包括上海、桂林、贵阳、香港与青岛,故不纳入1938年成都160件样本的统计范围。由于成都原始启事尚未完整数字化,表中不以通用格式替代缺失的姓名、日期与版次。
比较材料按证据可核查程度分为两级:A类为研究者明确说明见到原报或档案原件且给出报名、日期者;B类为具有可靠研究转录与明确出处、但未见完整原页者。两则《青报》启事虽据青岛市档案馆藏原报转录,相关报道未抄录当事人姓名,故表中标作“姓名未转录”。
| 序号 | 当事人 | 报纸与日期 | 原文节录 | 分析维度 | 证据等级 |
|---|---|---|---|---|---|
| 1 | 徐志摩、张幼仪 | 杭州《新浙江》,1922-11-06、11-08 | “彼此尊重人格,自由离婚” | 精英以“人格”“自由”包装婚变;现存可见的是11月8日下半篇 | A |
| 2 | 蒋中正、毛福梅等 | 上海《民国日报》等,1927-09-28至30 | “民国十年,元配毛氏与中正正式离婚;其他二氏,本无婚约,现已与中正脱离关系” | 用家事启事塑造适合再婚的公共身份,同时否认另外两位女性的婚姻地位 | B |
| 3 | 盛绶臣、张若虞 | 上海《新闻报》,1936-08-09 | “因意见不洽,难堪偕老,爰协议两愿离婚” | 后在重婚案中反而成为两人曾以夫妻相处的证据 | A |
| 4 | 徐悲鸿、蒋碧薇 | 桂林《广西日报》,1938-07-31 | “久已脱离同居关系,彼在社会上的一切事业概由其个人负责” | 把女方的社会活动与男方责任切开 | A |
| 5 | 王映霞、郁达夫 | 《星岛日报》《中央日报》《东南日报》等,1940年 | “思想行动,浪漫腐化,不堪同居……儿子三人,统归郁君教养” | 女性公开指明过错,同时写明子女归属 | A |
| 6 | 郁达夫、王映霞 | 香港《星岛日报》,1940-05-31 | “嗣后王女士之生活行动完全与达夫不涉” | 男方版本不谈过错与子女,只终止未来责任 | A |
| 7 | 徐悲鸿、蒋碧薇 | 贵阳《中央日报》,1944-02-09 | “因意志不合……破镜已难重圆……毫不相涉” | 六年后再次公示,显示社会边界需要重复维护 | A |
| 8 | 辛承论、辛王氏 | 青岛《民言报》,1947-01-26 | “双方情愿无条件协议离婚,以后男婚女嫁,各不相涉” | 律师代拟、离婚字据和报纸声明配套出现 | A |
| 9 | 姓名未被报道转录(甲) | 青岛《青报》,1948-07-23 | “因意见不合,实难同居……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 与同版另一则正文完全相同 | A |
| 10 | 姓名未被报道转录(乙) | 青岛《青报》,1948-07-23 | 同上 | 同文不同署名,直接显示报社套语的程式化 | A |
比较材料的地域边界与证据限制
孙本文的统计确认1938年成都存在160件登报离婚材料,但统计表未保存当事人姓名与启事全文;1937年“冒名刊登”事件的现有研究转引同样缺少报名、版次和姓名。因此,网络流传的通用启事格式不能被直接归入成都样本。
本文据此采用“成都统计为核心、外地原报为比较材料”的双层证据结构。十则比较材料用于分析文本程式、责任声明与性别表达,不用于推断成都样本的个案构成。若要重建成都启事全文,仍须进一步查阅《新新新闻》《华西日报》《四川日报》等1937—1938年成都报纸的广告版。
九、结论
民国成都的离婚启事把婚姻解体从家庭内部带进城市公共生活。1938年160件材料中,“意见不合”以66.3%的比例占绝对多数,说明个人意志和感情协调已经成为可以公开陈述的婚姻标准;它同时又是一种保存颜面、回避过错细节的安全语言。
从法律角度看,启事能够建立关系终止的公共时间点,提醒第三人重新判断债务、交易和身份,却不能代替书面合意、证人签名和具体财产清算。1937年的成都“启事—反启事”证明,刊登成功不等于双方真实同意;谁控制报纸入口,谁就可能暂时取得叙事先手。
从性别角度看,女性成为离婚发起者、登报者和反驳者,是不可低估的变化;“妻弃夫”“不守妇道”等单向标签,丈夫优先的财产管理与默认子女监护规则,又把旧权力带进新制度。女性有能力宣布离婚,不等于有能力平等承担离婚后的物质后果。
因此,“在报纸上分手”不是法律离婚之后多余的一步,而是处理社会后果的第二次离婚:第一次解除夫妻之间的法律或事实关系,第二次解除外部世界对夫妻身份的持续想象。正是在这第二次离婚中,财产责任被切割,名誉被重新书写,性别权力也显露得最清楚。
注释
参考文献
史料
- 《中华民国民法》第四编“亲属”,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
- 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第一册,重庆:商务印书馆,1942年。
- 萧鼎瑛:《成都离婚案件之分析》,金陵女子文理学院社会学系编:《社会调查集刊》下编,1939年12月。
- 《新浙江》,1922年11月6日、8日。
- 《民国日报》,1927年9月28—30日。
- 《新闻报》,1936年8月9日。
- 《广西日报》,1938年7月31日。
- 《星岛日报》,1940年5月31日。
- 《中央日报》贵阳版,1944年2月9日。
- 《民言报》,1947年1月26日;《青报》,1948年7月23日。
研究论著
- 陈蕴茜、叶青:《论民国时期城市婚姻的变迁》,《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6期,第198—222页。
- 朱汉国:《从离婚诉讼案看民国时期婚姻观念的演进》,《河北学刊》2013年第6期,第76—81页。
- 蒋贤平:《论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离婚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网站,2007年8月3日。
- 陈建军:《徐志摩与张幼仪的“离婚通告”》,《书屋》2024年第4期。
- 张耕华:《吕思勉传》,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23年。
-
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第一册,重庆:商务印书馆,1942年,第134页。原表题为“民国二十七年成都登报离婚原因统计”。数字化表。 ↩
-
《新新新闻》1929年创刊于成都,启事和商业广告是其重要版面内容。参见国家图书馆出版社《新新新闻》影印本说明;封面原件见维基共享资源:CADAL03023840《新新新闻每旬增刊》。 ↩
-
陈蕴茜、叶青:《论民国时期城市婚姻的变迁》,《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6期,第198—222页。该文转述1937年成都启事及三日后的女方反声明;本文未在未核原报的情况下补充报名、版次和人名。 ↩
-
《中华民国民法》第四编“亲属”,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第1049—1052条。 ↩
-
张文艳:《人文青岛|结婚登报,纸短情长》,半岛网,2023年8月13日。文章依据青岛市档案馆所藏原报,转录1947年《民言报》和1948年《青报》中的启事。 ↩
-
《中华民国民法》第四编“亲属”,第1016—1020、1058条。 ↩
-
张耕华:《吕思勉涉及的一场诉讼案》,澎湃新闻,2024年3月20日。文中引录江苏高等法院判决对1928年结婚启事与1936年离婚通告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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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映霞与郁达夫两则启事的报名、日期和文本,参见张文艳《人文青岛|结婚登报,纸短情长》。王映霞一则曾托人在《星岛日报》《中央日报》《东南日报》等报刊出;郁达夫一则刊于1940年5月31日香港《星岛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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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东:《抗战期间徐悲鸿与蒋碧薇关于“婚姻”的几则启事》,《南方都市报》,2020年4月4日。文中核列1938年7月31日桂林《广西日报》与1944年2月9日贵阳《中央日报》两则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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