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鲍志道:从穷学徒到大盐商
一 住在老宅里的穷孩子
鲍志道十一岁那年,家里已经供不起他读书了。他离开徽州,去江西鄱阳学做账,从此开始在外谋生。
这个后来成为大盐商的人,起初最需要解决的,是一家人的吃饭问题。
鲍志道生于1743年,字诚一,号肯园,是安徽歙县棠樾人。鲍氏在当地是个大族,他家住的还是祖上传下来的尚书旧第,堂名宣忠。只看门第,容易以为这孩子至少不愁衣食。但记述他生平的行状紧接着就写:家道中落,已经穷得难以维持生活。1
一座老宅能留下祖上的名声,却不能保证住在里面的人始终有钱。房子还在,日常的米粮、衣服、读书的费用,却要一项项另找着落。鲍志道的起点,就是这样一个有旧家背景、缺少生活来源的家庭。
家里仍然希望他读书。七岁时,他开始入学,母亲郑氏管得很严。到了晚上,当天读过的书要背熟,母亲满意了,他才敢去睡。这个习惯后来被写进了他的行状。等他经商致富,回想早年的教养,仍把自己的成就归功于母亲。2
可供一个孩子读书,需要家里有人撑得住。认字背书不会立刻换来收入,往后若要继续求学,花的时间还会更长。鲍家终于没能让他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十一岁,他离开家,到鄱阳学习会计。
在当时的徽州,这并不是特别少见的决定。当地山多田少,种田的收入难以满足许多家庭的需要。明清地方文献反复说到耕地不足、粮食仰给外地、居民外出谋生。经商因而成了一条常走的路。鲍志道的行状说得尤其直接:歙县人多到外地做生意,家境越穷,往往走得越早。3
这里的“早”,有时早到一个孩子还没有长大,就要去学养活自己的本领。对鲍志道而言,十一岁出门大概谈不上从容选择一番事业。原有的生活已经难以维持,他得先找到一件能做的事。
后来流传着母亲只给他一枚铜钱的故事,但本章核到的早年行状没有这个细节。我们能知道的,是他读过几年书,家里很穷,十一岁去了鄱阳。临行时带了什么盘缠,已经无从说起。4
母亲去世得早,没能一直等到他把生意做大。儿子发家以后,却仍然记得她当年的教导。
二 九年过去,机会才来
鲍志道最先学的是做账。
一门生意每天都有人送钱来,也有人领钱走。进了多少货,付了多少款,还有谁欠着钱,都要记清楚。买卖做得小,主人尚能靠记性照看;一旦货多、人多、来往的地方多,只记得一个大概,迟早会出差错。能读写、能算账的人,因而有机会进入商号做事。
鲍志道前几年读的书,在这里有了用处。他不必从认字开始,便可以学习记录和核对。但识字只解决了入门的问题。账上的数字为什么有出入,一笔费用该由谁承担,欠款怎样收回来,都得在实际办事中慢慢熟悉。
早年行状对他的学徒生活记得很简略,只留下几个地名:先在鄱阳,后来转往金华,又到栟茶盐场一带,再往楚地去。每处待了多久、具体替谁做事,行状都没有细说。它用“无所遇”三个字概括这段经历:一直没有遇上合适的机会。5
这段不顺利的经历持续了好几年。后来的人知道他会发财,很容易把早年每一步都解释成有所准备;当时的鲍志道却不可能预先知道,自己最终会在哪座城站住脚。
从鄱阳到金华,再到盐场和楚地,至少说明他没有一出门就找到可以长久依靠的生计。他需要换地方,继续谋事。学会做账,也没有立即让他成为老板。手上缺本钱时,有本领首先带来的,通常是更好的办事机会。
他二十岁才到了扬州。从十一岁离乡算起,中间隔了大约九年。此时他仍先替别人做生意,并没有带着一笔巨资来开商号。
行状没有留下那位盐商的姓名,只说在鲍志道的帮助下,雇主家业兴旺起来;鲍志道自己也逐渐有了积蓄,继续经营获利。时间久了,财富增多,他才取得自己的商人资格,在淮南独立经营盐业,不再只是替别人办事。6
这段记载交代了一个缓慢的过程:先把别人的事情办好,自己有了积累,再把积累投入经营,最后有能力独立做下去。
第一笔本钱有多少,其中多少来自报酬、多少来自后来的买卖,记载没有说。可以确定的是,从帮人办事到独立入商,他又经营了相当一段时间。
三 扬州的盐,卖给谁
到了扬州,鲍志道才进入那门使他富起来的生意。
今天说起古代盐商,人们容易想到豪宅、园林和大把的银子。可站在生意刚开始的地方,先要明白的其实很简单:盐从哪里来,又要卖给谁。
盐是日常必需品。家境富裕的人要买,过日子紧巴的人也要买。这给经营者提供了广泛的需求。不过,清代的官盐生意有严格的规矩。并非筹到钱、找到盐,就能挑个好地方出售。商人要取得资格,承担规定的运销数量和税费,再把盐运往划定的地区。7
这种规定,既约束商人,也保护商人。取得资格后,他有相应的生意可做;别处的人即使愿意压低赚头,也不能任意来抢。反过来,若另外一个地方出价更好,他也不能想运过去就运过去。官府划定的销区,是他必须遵守的边界。
淮盐的市场并不限于扬州城内,还伸向长江沿线以及江西、湖广等地。扬州聚集着经营盐业的人,真正吃掉这些盐的,却有大量远方居民。因此,盐商要处理的远不止城里的一间铺子,还包括把货送出去、在销区卖掉、再把钱收回来的一连串事情。
有时,人们会把盐商想成守着盐场、看着别人制盐的主人。鲍志道传记中的经营活动,重点却在运销和盐务。他从帮人业盐走到独立入商,后来又替同行处理运输和市场争端。理解他的本领,应当从这些事情入手。
盐业里还有一些不容易从字面看懂的名目,比如“引”“窝”“单”。这些词涉及承运数量、凭证和长期经营权利,具体含义要看时期和用法。在受到限制的市场里,能够合法做这门生意的资格,本身就可能值钱。8
它甚至可以同实际运盐的人分开。有人持有相关权利,取得收益;另有人承担具体经营。研究者在清前中期的两淮文献中,已经看到这些权利的交易。因此,一个盐商说自己有产业,未必只是仓里有盐、河上有船,还可能包括此类经营权利。
鲍志道从替人办事到独立入商,除了攒钱,还要取得经营资格。他还进入了一个受官府管理、承认既有资格的商人群体。至于他本人取得资格时经过了哪些手续,付了什么代价,现有材料没有交代。
他赶上了一门有机会积累大额财富的行业。但有市场、有资格,只是做生意的条件。下一步能不能赚到钱,还得看盐能否顺利卖出去。
四 有货,未必有钱可用
一船盐启运之前,钱已经开始往外花。
盐要收购,货要装载,运输需要费用,经营中还要承担税费。等货到了销区,卖了出去,才能陆续收回款项。把这些收入减去支出,最后剩下的,才是商人的赚头。
麻烦就在这个“等”字上。卖盐的人可以等着收钱,前面需要付款的人却不能都等。旧货的款项还没有收齐,新一批货又要准备;人要养,运输要接着安排,已经承担的事情也不能随意停掉。
因此,仓里有货、账上有应收的钱,同手边有银子可以付款,是两回事。一家商号看起来生意很大,也可能在某个时候拿不出急需的一笔钱。若只盯着这一趟最终能赚多少,忽略了中间什么时候必须付款,账算得再漂亮,也未必周转得开。
此外,每笔货物和银钱,都得有人经手。主人住在扬州,远处的货物不可能处处亲看。靠什么知道数目没错、钱款已经交到该去的地方,是当时盐业里实实在在的难题。
1792年,朝廷就因两淮盐务中的银两挪用,追问过商人如何缴纳钱粮。有官员报告,商人会让商伙、家人去交,有时还托银店代纳。乾隆又询问曾任盐政的人,得知实际情况要分开看:住在扬州的商人能够亲自前往,住在山西、陕西、安徽等地的商人,则经常由留在扬州的商伙代办。9
最后的谕旨也作了区别:人在扬州、自己料理营运的,应亲自到库交纳;人在外省、路途遥远的,不能一律强迫本人来,否则又可能给借机勒索的人留下机会。
这道谕旨没有说鲍志道参与了挪用。它让我们看到的,是他身处的行业怎样运作:主人、商伙、家人、银店和官府之间,会有多次交接。有些工作必须托人办理,而一旦出了差错,追究责任远比重新加一遍账复杂。
盐货和钱款总要交给人经手。鲍志道在用人上,有自己的一套办法。
五 先把人家的生活算进去
写下这段记载的人叫李斗,书名是《扬州画舫录》。
书中说,原先一些商家给宾客、仆役的固定报酬并不高,另把有利可图的差事轮流交给他们承办,让各人从中取得收入,作为补偿。
这套办法自有方便之处。主人平日不必多支出,各人的收益也有一定照顾,轮到谁就让谁去。但是,事情一旦办得复杂,按顺序分派便可能同按本领分派冲突。擅长此事的人未必恰好轮上,轮上的人又未必擅长。
如果要临时换人,原先等着这次机会的人就少了一份收益;如果照旧让他去,耽误的又可能是商号的事。主人平日少付了一部分报酬,却把安排人的难处留在了后面。
鲍志道采取了另一种办法。他聘用一个人,先估量对方一家一年的生活开支,给出的报酬还要比这个数多。钱给足以后,再看本领派事:有才干,便把重要事务交给他;不胜任,就宁可让他闲着。李斗的原话是:“否则终年闲食也。”10
一个讲究节俭的商人,竟然愿意付钱供人闲住,这一点很容易让人觉得奇怪。放回前面的分派办法里,就能明白:既然生活所需已经有了着落,主人便不必为了补足某个人的收入,硬把一件重要差事交给他。
这笔支出使主人能够按本领派事。一笔收不回来的大款、一项处理不妥的交接,都可能造成远超过供养一人的损失。把人安排错了,有时比暂时不安排更贵。
这里也有对受聘者生活的考虑。一个人出来替商家办事,身后往往还有一家人要养。只给本人一点吃穿,不能解决全家的需要。鲍志道计算报酬时,把这些开支算了进去,因而不只是在问此人眼下能为自己做多少事。
不过,李斗写的是“每用一客”。这些受聘办事的人,同所有搬运工、船工和仆役并不是同一个范围。我们不能从这一段推出鲍家每个劳动者都有同样的待遇,也不知道这办法究竟施行到什么程度。
他也有钱花在别处。扬州城里,喜欢替富人琢磨新鲜玩法的人,并不难找。
六 城里有人忙着花钱
李斗写鲍志道之前,先记了一串扬州富商的奢侈故事。
其中一个故事说,有人家里吃饭,厨房要预备许多套不同的席面。主人夫妇坐好,侍者把菜送到跟前,看见主人摇头,便撤下去换另一套。又有人喜欢兰花,从门口到内室到处摆放。钱花下去,吃什么、看什么,都要比寻常人多出许多花样。
最夸张的一个说法,是有人想把大笔钱一下花光,门客便替他买来金箔,运到金山塔上,向风撒去。金箔散落草木之间,再也收不回来。这类笔记见闻带着传闻和夸张,不能拿来统计盐商一年花多少钱。但在当时人的叙述里,扬州富商已经同争奇斗富紧紧连在一起。11
鲍志道对这些事没有同样的兴致。据李斗记载,他富裕以后,家里的妇女仍做饭、洒扫;家中不演戏,也不留专门靠新奇玩意讨主人欢心的人。他还同好谈朱程之学的郑鉴元互相倡导节俭。李斗甚至把当地奢靡风气的变化,同他们的倡率联系起来。
李斗对倡俭的效果评价很高。就鲍家自身而言,日常享用有所节制,并不妨碍他给受聘者充足的报酬。他有自己的用钱次序,不是所有支出都舍不得,也不是富了以后便样样照着别家来。
扬州还有另一种花钱的人:对声色游乐兴致不大,却愿意把家产用来买书、交朋友。做过盐业的程晋芳,字鱼门,就是其中一位。
《啸亭杂录》说,他喜欢读书,广购书籍,延请学问好的人一起讨论;对亲友又肯周济,有人求助便答应,有时别人还没开口,他也主动给。他后来进入仕途,参与《四库全书》的纂修,学问上有自己的成就。可是盐业亏损以后,家境逐渐衰落,他仍把账目交给仆人办理,疏于查问,资财又遭侵耗,债务便越来越多。12
这份记载对程晋芳也有评价,不能把他的败落全归结为爱买书。但至少能说明:钱花得是否雅致,同家业能否维持,不是一回事。喜欢读书的人也要照看收支,愿意帮助亲友的人也可能陷入周转困难。
鲍志道后来同样把钱用在读书上。他与程晋芳的差别,应当看各自怎样经营和安排开支,不能简单说一个节俭便好,一个慷慨便坏。对鲍志道而言,在日常享用上节省,不妨碍他为认定值得的事情拿出大笔银子。
等他成为淮南总商,摆在面前的支出和难题就更多了。其中有些,已经不是鲍家自己的事。
七 盐船沉了,谁来出钱
乾隆后期,鲍志道已经成为淮南总商。
“总商”这个名称听起来气派,做起来却很麻烦。按行状的解释,官府从淮商中推择精明能干的人,让他们承办盐务。盐业的兴衰、收支的增减,以及大大小小的公私事务,都可能找上门来。13
有钱,是坐到这个位置上的条件之一;遇到事情能不能拿主意,则决定了坐得是否稳当。一家商号有难处,可以先顾自家;总商出面,就得同许多商人打交道,还要把事情向官府说明。
官府希望税课按时交足,公事顺利办完;商人要考虑自己的本钱和赚头。同行之间也不总是意见一致。有人觉得某笔费用该少摊,有人觉得自己已经吃了亏,也有人宁愿拖着不表态。总商若一味答应官府,商人可能抱怨;若只顾商人的眼前利益,事情又未必办得成。
行状把这种处境概括为“轻重不得,辄召怨”。所以,有些人渐渐学会了推避,既不明确说可行,也不明确说不可行。鲍志道得到的称赞,恰恰是遇事能够分辨,肯把意见说出来。在行状作者看来,这是一个总商难得的长处。
盐船沉没,就是其中一件棘手的事。
淮盐运输多走水路。船在江湖中遇上风浪,可能连船带货一起损失。对商人而言,先前为货物和运输花的钱,已经难以收回;按当时的规矩,他却还可能被要求把应运的盐重新补上。14
这同普通的少赚一点不同。少赚,尚有本钱回来;货物沉没,则是原先投进去的钱没有了,还得重新买盐、再付运费。应当承运的数量并不会因为他亏了钱,就自动作罢。
若家底厚,还有别处的钱可以调来,也许能渡过去。若大部分本钱恰好压在这批货上,再做一趟便很困难。借钱要有人愿借,出售其他产业也需要时间。损失越急,商家越难从容筹措。
鲍志道提出的办法,是由其他商人共同资助受损者。行状写道:“一商舟溺,则群商攒助,谓之津贴。”也就是说,一家的盐船沉了,众商一起出钱相助。这项办法得到官府认可,后来成为规则。
它最直接的作用,是让损失不至于全压在一个商人身上。对出钱的人而言,眼下确实多了一项支出,可自己的船也在同样的江湖上行驶,日后并非没有遇险的可能。把互助固定下来,便比每次出事后临时求人,多了一些可以依靠的安排。
官府也有接受它的理由。商人得到资助,就更有希望完成补运,后面的盐务和税课才容易继续。这个办法能推行,是因为受损商人、其他同行和官府,都能从中找到与自己有关的好处。
至于众商怎样分摊、损失怎样核实,目前还没有足够详细的材料。现有记载能确认的,是共同资助、帮助补运,以及官府对办法的认可。
鲍志道做成的,是在已有盐业秩序里,让同行共同负担一项谁都可能遇上的风险。他还曾代表同行处理另一场风波,这次需要应对的,是其他地方运来的盐。
八 江西来了另一种盐
乾隆末年,福建盐大量进入江西,淮商的销路受到冲击。鲍志道出面处理,支撑了两年,事情才平息。这段经历见于《鲍肯园先生小传》,篇幅很短,却留下了一个值得注意的时间:两年。15
可见这不是递一份呈文、说几句话便能解决的小事。问题之所以难办,要从江西买盐人的处境和淮商的处境分别来看。
对淮商来说,官府划定了销区,他们取得资格,投入本钱,承担税课,经营便是按这个安排做的。如今外地的盐进来,抢走一部分买主,淮商原来该承担的责任却未必跟着减少。货卖得慢,钱回来得晚,前面已经付出去的各项开支仍然存在。
对卖福建盐的人来说,江西是另一个有需求的地方。那里有人愿意买,他们就有做生意的机会。到了官府规定的淮盐销区,这件事却碰上了禁令。
这里的“私盐”,不能只理解成偷偷制出来、没有交税的盐。按当时的销区制度,盐即使来自另一个正常产盐的地方,越过不该越过的市场边界,也可能被视作私盐。同样一批盐,换个地方出售,便可能从合法买卖变成犯禁。16
普通买盐人首先要考虑的,则是一家人的日用。盐是否容易买到,一样的钱能买多少,会直接影响他的选择。他未必愿意为了保护一群远方商人的既有销路,放弃眼前更方便的买卖。
因此,淮商眼中的“受困”,不一定就是所有人的受困。维护淮盐市场,会使淮商安心,也会减少其他经营者进入的机会。若只跟着传记里的称赞往下读,很容易把同行得利,直接当成了所有人得利。
盐的来路不同,承担的税费、运输路程和销售安排也会不同,这些都会影响它怎样同别处的盐竞争。不过,这次闽盐的具体价格和品质,记载没有说,不能断定它一定更便宜。
鲍志道做了哪些交涉,动用了什么办法,也缺少逐项记录。但他愿意花两年出面处理,说明保住销路是淮商共同关心的大事。他此时已经能代表这个群体,争取对自己一方有利的结果。
沉船互助和阻止闽盐进入,看上去一件温厚,一件强硬,落脚点却很接近:让淮商的生意能够继续做。鲍志道关心同行的困难,同时也维护同行的优势。这两面,都应放进他的生平里。
九 书院盖好了,明年怎么办
鲍志道的家乡,还有一类同盐船相去很远的事情,需要用钱。
歙县的书院出现了衰敝,乡里的士绅希望加以兴复。行状提到两处,一处在城内,一处在城外山间。鲍志道同乡中士大夫一起筹措,拿出私财三千两参与兴复,又另出八千两,放在两淮生息,支持另一处书院。17
古籍中称学生的读书费用为“膏火”,先生的酬劳则常称“脯修”。这些词换成日常说法,就是学校不仅需要房子,还需要供人读书、供先生授课的钱。屋顶修好了,桌椅摆齐了,只解决开头的一部分。
明年还要继续办,就得知道明年的费用从哪里出。如果全指望某位有钱人临时高兴,捐一次、花一次,院里的人总要为下一次开支发愁。把一笔钱留下来生息,用收益补助经费,便是鲍志道参与采用的办法。
这件事同他熟悉的盐业联系起来。他没有把所有捐款一次花尽,而是把其中一笔留在两淮经营体系里,让它持续产生收入。经商的收益于是有了一项明确用途:支持家乡书院日后的费用。
这种安排能否长久维持,仍取决于资金如何经营、收益能否按时拨付。但同只顾一时建成相比,筹划经常性费用,确实把日后的困难提前考虑了进去。
书院的兴复也不是鲍志道一个人包办。曹文埴出面倡议,程光国参与主持,乡中士绅共同筹划,盐务官员认可有关资金安排。相关记文还谈到,从淮南相应款项中,每年拨出三千七百二十两帮助书院。这个数属于经常性经费,不能同鲍家的三千两、八千两私财简单相加,算成他一次捐出的总额。18
这些材料里最有意味的,是读书人和商人并没有分得很开。在家乡求学的人,需要在外经商者的收入支持;离乡多年的商人,又希望自己的钱能回到乡里,维持被看重的教育和名声。鲍志道少年时离开书本,成年以后却参与供养更多人继续读书。
鲍志道始终记得母亲督促读书,他的弟弟鲍方陶,也留下了一段与读书有关的往事。
鲍方陶年轻时也穷,想读《论语》《孟子》,苦于没有好的版本。他便劝乡里的富人出钱刻书。富人没有答应,还嘲笑他的想法。19
后来,他移居扬州经营盐业,家里渐渐有了钱。早年未能办成的事,终于可以自己去办。他把书仔细校正,付刻印出,藏在家塾里。
刻书这件事,始终是鲍方陶的心愿。早年想要一本可靠的书,得看别人的意愿;后来有了经营所得,便能自己做决定。财富让他办成了原先只能求人帮忙的事。
兄弟二人的性情并不完全相同,鲍方陶好宾客、待人慷慨,鲍志道则更多被称赞节俭、善于任事。可他们都愿意把部分钱财用在读书上:一个参与兴复书院,一个校刻自己重视的经典。
十 有些钱,花回了乡里
在扬州,鲍志道还做过一件不大显眼的事:修路。
康山以西、钞关以北直到小东门的一带,地势低洼,街道容易积水。他出资把砖路改铺成石路。20
街道修好,受益的是每天从这里经过的人。与书院主要供给师生相比,这类开支照顾到的人更多,也更不容易留下姓名。
1798年,他又独力捐资修筑水工设施。行状说,其用意与引导水势、冲刷积沙有关。盐商长年依靠水路经营,河道能否通行,本就同生意紧密相关。因此,他出钱改善水道,既能帮助地方,也同自己所处行业的需要相通。
在故乡,他用钱照顾的还有族人。修宗祠、编家谱,是维护家族共同记忆和祭祀的事情;置办田产,帮助穷困而无力成婚的族人,则解决了一部分现实生活的难处。一个人在外挣了钱,如何对待仍然留在乡里、境况不如自己的亲族,在这些记录中分量很重。
这些支出同今天面向所有人的公共服务不一样。族人因同属一个宗族而得到照顾,外人未必能以同样的身份来求助。对鲍志道而言,尽力照看同族,是富裕以后应承担的责任之一。它有实际救济的作用,也有清楚的范围。
他的捐助还有选择。行状特别写到,他平生好施,却不喜欢兴建佛堂道院。相比之下,书院、宗祠和与乡里生活有关的事业,是记载中更常出现的去处。21
他把钱投向自己认同的事情,而这些认同与读书、孝道和宗族关系相连。
例如,他帮助族中守节妇女申请旌表,还参与修建宣扬孝行的祠宇、刊刻有关事迹。当时的地方文献把这些同修路、助学一道列为善举,因为它们都符合作者心目中应受鼓励的行为。
今天读到这里,却不能把每一项都原样接过来称赞。守节受到表彰,也意味着女性的生活选择可能被严格约束。我们能够肯定帮助贫困族人的作用,同时看见这些帮助与当时的宗族伦理、男女规范交织在一起。
鲍志道并没有因为少年贫困、后来发家,就自然摆脱自己的时代。他愿意花钱改善一些人的处境,也愿意花钱维护自己所认同的秩序。这些选择共同构成了他的晚年生活。
十一 儿子接手的不只有家产
鲍志道的两个儿子,走了不同的路。
长子鲍漱芳,字席芬,跟着父亲经营盐业,料理家事。《扬州画舫录》记述他时,称他勤慎自守。次子鲍勋茂,字树堂,则进入仕途,后来做到了通政使司通政使。22
对一个家庭而言,这样的安排很实际。生意需要有人接着做,已经获得的收入与关系也需要维持;同时,家里有了财力,便能给另一个儿子提供读书、出仕的条件。经商与做官成为这个家庭可以同时走的两条路。
父亲十一岁时,为了谋生离开书本。等他有了自己的儿子,家里已经能够支持不同的选择。这是起家真正改变的一部分:后代不必再从他当年的贫困处境开始。
地方志后来记录鲍勋茂捐助书院、兴办课读和帮助贫困子弟,说明父亲重视的部分事业,在下一代仍有人接着做。
1801年,鲍志道去世,按传统计龄,享年五十九。地方志在鲍漱芳传里记了一笔:父亲患疡病时,儿子照顾了好几个月,衣不解带。23
父亲去世后,鲍漱芳被众商推举,继续承担商人领袖的事务。父亲留下的家业让他有条件做下去,同行对这个家庭的认识,也不会随着一场丧事立即消失。可官府和商人要办的事情,同样不会因此停下。
1805年,洪泽湖涨水,淮扬一带受灾。鲍漱芳同众商商议捐米六万石救济,在各地设厂,还亲赴泰州督视。随后水灾延续,他又倡议继续赈济,请求公捐麦四万石,把救济延长两个月。24
这一连串事情里,需要的已经不只是拿出一笔银子。粮食要筹集,救济要组织,延长赈期又要有人继续出资。父亲曾经处理的那类公私事务,落到了儿子身上。
同年,为应对河工急需,鲍漱芳又集合众商输银三百万两。这个数字很大,却必须看清前面的“集合众商”:它是众商共同筹集的款项,既不是鲍漱芳一个人捐的,更不属于已经去世四年的鲍志道。
地方志还另外列出鲍漱芳自己的捐款,包括六万两帮助疏浚芒稻河、五千两帮助疏浚沙河闸。把公捐与私捐分开,才能看清他一方面是出资者,另一方面又是组织者。
这些事也解释了,盐商为何总同地方水利、救灾和官府事务连在一起。河道关系运输,灾情影响居民的生计和市场,官府需要筹钱筹粮,富商则有可以调动的财力与同行关系。
得到盐业带来的财富以后,鲍家也不断被期待为盐业和地方事务出力。鲍志道传下去的,除了经营所得和商人身份,还有这些已经形成的联系与责任。
十二 怎样看待鲍志道
讲完鲍志道的一生,可以回过头来问:他究竟靠什么富起来,又是怎样一个富人?
先看他如何起家。十一岁离乡,二十岁到扬州,先帮别人经营,再逐渐积蓄,最后独立入商。这条经历有材料支持。可他的第一笔本钱多少、哪一笔买卖赚得最多、全部家产有多大,目前都还算不清。
这并不妨碍我们看出他的实际本领。他能帮助雇主兴业,说明早年的学习和办事能力得到了用处;后来肯给受聘者足够的报酬,再按才干分派事务,说明他有自己的用人办法;成为总商以后,能促成沉船互助,又说明他的能力不只限于一家商号。
这些本领具体到钱上,各有作用。经营与做账,关系货款能否收回、开支是否清楚;用人,关系事情交出去以后能否办好;协调同行,则关系一家承担不了的损失,有没有其他办法处理。他的财富不能只用“勤俭”两个字解释。
但也不能把他的经历写成一套人人照做都能成功的办法。盐业有受保护的市场,也有进入的条件。鲍志道最终取得了资格,享有它带来的机会,并在福建盐进入江西时维护这种保护。若把这一层拿掉,只剩一个努力肯干的穷孩子,便解释不了他的财富为什么能积累到这样的规模。
所谓“从零起家”,放在他身上也需要说得准确。他起初没有现成的大生意和充足本钱,家里确实贫困;与此同时,他来自当地大族,住在祖宅,读过几年书,后来又在长期经营中获得雇主、同行和官府的认可。不同阶段能依靠的条件,是逐渐变化的。
再看他如何用钱。他自己的日常享用有所节制,却肯为用人、书院、道路水利和亲族救助支出。尤其是把部分资金留下生息、供给书院经常费用,说明他考虑过捐助怎样延续。财富对他而言,既要继续经营,也应当用来承担一些家庭和地方责任。
他的公益支出有实际价值。读书人得到费用,街道得到修整,受损同行得到援助,困难族人得到帮助,都不应因为他也有私利,就一概抹去。
他的局限同样清楚。维护淮商,可能挤压外来经营者的机会;宗族救济有亲疏范围;表彰妇女守节,包含今天需要重新审视的要求。做好一件事,并不能自动证明他在所有利益冲突中都站在更公正的一边。
还要记住,我们能听见的声音并不齐全。关于鲍志道的材料,多来自行状、家谱、地方志和士人笔记。这些作者常把孝顺、节俭、助学和善举看作值得传世的事情,较少记录与主人公发生冲突的人怎样看他。
十一岁离家时,鲍志道需要先找到谋生的办法。到了晚年,他已能够参与决定一些钱花到哪里、一些难题由谁承担。其间最值得写清楚的,就是他怎样一步步取得了这种能力,以及取得以后,又怎样使用它。
史料说明与注释
本章依据《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所收行状、小传,李斗《扬州画舫录》及地方志材料,并参考盐业史研究。经营流程与各方利益的说明属于作者分析。文中的程晋芳、鲍方陶与1792年交纳钱粮事件,分别用于交代当时的经营和生活背景,不移作鲍志道的个人经历。没有史料支持的对白、心理活动和具体交易未作补写。
早年材料主要通过《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的古籍辑文核读,尚未逐页核对家谱原刻。以下条目编号依所读在线文本,正式结集时仍需用可靠版本复核字形和卷页。
年代与金额有几处需要说明:五十九岁是传统年龄;任总商的确切起年有不同说法,正文只写乾隆后期;两处书院的资助分别处理;个人捐款与组织众商捐款不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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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二十一《中宪大夫肯园鲍公行状》,辑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206、412条;生卒见第996条。辑文全文。第412条明确记载尚书旧第、家道中落、七岁读书、十一岁赴鄱阳习会计。文中不依据先人的追赠官衔倒推其生前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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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宪大夫肯园鲍公行状》,《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412条,记母亲督促夜诵、早逝及鲍志道对母教的追念。原文辑录。其记忆经行状作者转述,不能视作可核的逐字谈话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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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地方文献所述山多田少、粮食依赖外给及外出经商,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7条《天下郡国利病书·江南》、第11条康熙《徽州府志》卷八、第12条康熙《休宁县志》卷七所收汪伟奏疏;鲍氏早年处境仍依第412条行状。古籍辑文。这些记录是地域背景,不能据其夸张比例推算全体居民的职业分布,也不能代替鲍家的具体账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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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铜钱”“虎头帽”等故事见耿朔《山水逼出来的“徽骆驼”》,《中华遗产》2014年第11期的公开介绍,及后来的地方文史转述。本章核到的行状辑文未提供对应情节,故作为后世叙述交代,不作为早年现场重建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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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宪大夫肯园鲍公行状》,辑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206、412条。“转客金华”“又客……栟茶场”“南游及楚”“无所遇”是行状列出的顺序,不据此推断每站逗留年数、具体工作和确定交通路线。王世华《论明清徽商的职业教育》,《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亦将十一岁习会计置于徽商学徒教育中讨论。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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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据行状“年二十,乃之扬州佐人业盐……遂自占商数于淮南,不复佐人”。吴姓雇主和部分近代纪年见魏文享《鲍志道:富而有仁》的公开文本。本文不进一步采用未由所见原始契约证明的雇主姓名、分红比例、辞职年份,以及“馄饨识人”等通俗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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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业的生产、运销、引岸划分与费用结构,参看方志远《明清湘鄂赣地区的“淮界”与私盐》论文全文;另参陈锋《补贴与攫取:清代盐商获利方式的多样化》论文全文。前一链接的网页索引标题与PDF内题名不一致,此处依PDF首页。文中用来解释盐业的制度性准入与运销费用,没有把道光以后的具体费用数额套到鲍志道个人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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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凯凯《清前中期扬州盐商的引窝交易与资本市场》,《史林》2023年第5期,第65—76、218页,期刊摘要与书目信息。此处概述权利与实际运销可以分离的制度背景,并不据此认定鲍志道本人从事过某一笔窝单投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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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一九,乾隆五十七年十月癸未谕,辑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828条。古籍辑文。原文因柴桢移用银两而追问交兑方式,区分住在扬州与住在外省、由商伙代办的商人。本文只用于说明同时期的委托与钱粮交接,不把鲍志道列为该案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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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斗《扬州画舫录》卷六《城北录》,鲍诚一条,原文及古籍影像入口;另可对读《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175条。关键原文为“每用一客,必等其家一岁所费而多与之。果贤,则重委以事,否则终年闲食也”。这里的“客”不能不加区别地扩大为全体雇工,更不是现代普遍劳动保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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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画舫录》卷六,原文入口,及《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175条。笔记中的奢侈故事兼有耳闻成分,本章不将其中夸张金额作为盐商普遍消费的统计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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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梿《啸亭杂录》卷九程晋芳条,辑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410条;第1411、1412条另录后出的相关转述。古籍辑文。本文以其购书、交游、参与四库纂修及疏于财务照看作有限比较,不把笔记对败落原因的归纳当成完整商业账证,不声称程、鲍二人曾有具体交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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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宪大夫肯园鲍公行状》,《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412条。行状明确写总商的事务范围与“轻重不得,辄召怨”的处境。本文把总商视为官府认可、负有承办和协调职责的商人领袖,不等同于普通领取俸禄的行政官员,也不直接套用现代商会会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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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995、997条。第995条行状原文记“例责其人补运”“一商舟溺,则群商攒助,谓之津贴”“下其法为令”;第997条援引《国朝耆献类征》卷四百五十八相关传记。辑文。本章只采用得到文本支持的互助、补运与认可,不声称已经核见完整实施章程,也不采用“中国第一家保险公司”等说法;缴费、核赔及具体分摊规则均未据原档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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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二十一《鲍肯园先生小传》,辑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414条,原文记乾隆末闽盐入赣、淮商受困、鲍志道“支拄两载”。原文辑录。正文关于群体利益和消费者立场的讨论,是据此作出的分析;材料未详载交涉地点、逐次措施及双方具体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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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远《明清湘鄂赣地区的“淮界”与私盐》,第1—2页关于指定销区、“邻私”及区域利益的讨论,论文全文。本章不把该文跨时段的价格、税额与销量数据套在乾隆末这次闽盐入赣事件上。淮商、外来经营者与买盐者的不同利益,属于基于制度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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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肯园先生小传》与《中宪大夫肯园鲍公行状》,《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414、995条;第997条《歙县志》鲍志道传。本文以两处书院分别获得兴复、生息资助为主,不混同三千两与八千两。不同文献对书院称名有差异,正文不扩写尚未完成原刻校勘的支领细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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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殿麟《重修古紫阳书院记》、地方志学校条、全德所撰记文及曹文埴《古紫阳书院记》,辑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998—1001条。分别涉及士绅倡议、商人筹资、官府认可、公款经费与经常性支出。数种记述涉及不同阶段,不能强行压成同一天完成的“开学典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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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斗《扬州画舫录》卷六鲍方陶条,见识典古籍文本,与《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175条对读。原文明确鲍方陶为鲍诚一之弟,记其幼贫、劝富者刻书遭揶揄、后来业盐致富后校书付刻,藏于家塾。此为弟弟的经历,不移作鲍志道本人的事迹,也不扩写刻印数量或向贫困学生普遍赠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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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宪大夫肯园鲍公行状》《鲍肯园先生小传》及《歙县志》鲍志道传,辑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414、995、997条。铺路、水工、赡族和节孝旌表均据相应条文叙述,正文对其公共作用及宗族伦理边界的讨论为作者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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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宪大夫肯园鲍公行状》,辑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995、1451条,原文“生平好施,独不喜建佛堂道院”;同篇及第414、997条记宗祠、祀田、孝行与节妇旌表。古籍辑文。据此说明捐助的选择,不进一步推断其全部宗教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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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画舫录》卷六记两子分工;《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416条录《歙县志》鲍勋茂传,载其仕履、捐助书院、崇义堂与集英堂等;第1030条录鲍漱芳传。辑文。不因后辈后来的官位,倒推父亲起家时已经享有同等政治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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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宪大夫肯园鲍公行状》生卒部分,辑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996条;《歙县志》鲍漱芳传,辑见第1030条。卒日原记嘉庆六年十月十七日,为传统历日,正文只写公元年份;“病疡”据儿子传记,不作现代病名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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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志·义行》鲍漱芳传,辑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030条。文中分别使用“集议公捐”“集众输银”和个人“捐银”,是区分资金归属的直接依据。1805年的事件作为家业延续的尾声,不归入鲍志道本人的生平功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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